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乌医保〔2020〕8号
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和《
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新机6286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减征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各类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
(二)减征期限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减征期限5个月。
(三)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