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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新疆税务局关于自治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新疆税务局关于自治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机传〔2020〕14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各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纾解企业困难,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就业、稳企业。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社会保险工作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税务局制定了《关于自治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3月3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新疆税务局
  

关于自治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要求,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现就自治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从2020年2月起,自治区免征中小微企业和按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自治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