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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医疗保障局德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德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医保发〔2020〕1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德阳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川医保规〔2020〕1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对象为我市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减征期间,减征对象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为3.5%(不含生育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不变。延期缴纳政策按照德人社发〔2020〕26号文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

三、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政策与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不重复享受。减征对象已按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政策缴纳2020年2月职工医保费的,多缴纳的部分从今后月份应缴纳保费中予以抵扣。

四、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