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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区羌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阿坝藏区羌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区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阿坝藏区羌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阿坝藏区羌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区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阿州医保发〔2020〕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卧龙特别行政区: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州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川医保规〔2020〕1号,经州政府同意,现就我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我州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由6.5%调整为3.25%(个人缴费费率仍然2%),生育保险缴费费率0.5%不做调整。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二、全州减征对象为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延期缴纳政策按照阿州人社发〔2020〕3号文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四、各县(市)、卧龙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五、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减征政策厘清减征对象,保证减征政策及时有效精准落地;确保参保人医保待遇支付,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保障个人权益不受影响;按时足额向医疗机构拨付费用,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行;积极协调人社部门做好医保费征收系统调改和费率参数设置等工作;要妥善做好已经缴纳减征时段医保费的抵扣处理;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拓宽办事渠道,以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
各县(市)、卧龙要提高思想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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