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三明市医保局 三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三明市医保局  三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明医保〔2020〕15号

各县(市)医保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 闽医保〔2020〕13号)精神,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征范围及费率
我市参保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减征政策界定为费款所属减征期的企业单位缴费,减征期间补缴前期欠费和减征政策终止后发生的补建减征期间的职工医保账目,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二、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限
(一)阶段性减征实施期限: 2020年2月至6月,不得延后执行。
(二)继续执行缓缴期政策。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结合我市相关政策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三、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待遇支付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
四、加强基金管理,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加强基金管理,做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的基金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并按时上报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按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优化减征流程,确保减征退费及时到账
(一)减征流程。税务部门按照医保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