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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措施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支持全市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达产达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保障措施。 

  一、支持对象 

  支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全面落实防疫工作,做好本单位人员隔离医学观察及报备等相关措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省市重点转型项目、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施工企业。如企业违反防疫规定或不落实防疫责任,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二、免、减、缓缴社会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全市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至2020年6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至2020年4月底。 

  对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一季度延迟缴费的企业,延迟缴费和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三、返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对疫情防控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四、工资补助 

  为了支持湖北籍在长职工全身心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受疫情影响暂不能返岗的湖北籍在长职工,给予每名职工3000元工资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职工所在企业补齐不足部分,确保按月发放,确保工资或生活补助达到规定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人社局) 

  五、包车补助 

  农民工返岗复工可采用“点到点”的包车运输服务,按照人社、卫健、交通、公安“四位一体”联合协同机制,由相关县、区对接组织,通过企业包车等方式集中接送外省市来我市务工人员,产生的费用由市县财政根据来源地分级给予相应补助。集中包车超过1000公里的每人补助800元,500—1000公里的每人补助500元,500公里以内的每人补助300元,截止时间为4月15日。对1月25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为农民工返岗提供“点到点”包车运输服务的企业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助。相关县、区要对返岗职工统一组织进行体检,安排隔离场所和确定隔离时间。核酸检测费用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其余体检项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能源局、各县区政府) 

  六、自行返长补助 

  从1月25日至4月15日,通过飞机、铁路列车,客运汽车、自驾车等方式来长的省外员工,给予相应的路费补助,1000公里以上的每人补助600元,500-1000公里的每人补助400元,500公里以下的每人补助200元,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省内市外员工按实际路费支出由企业自行负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能源局、各县区政府) 

  七、招工补助 

  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开展春风行动线上招聘,多渠道、多途径保障企业用工需求。从1月25日至4月15日,具有合法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我市引进职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引进5人以上的,每人补贴500元;一次引进20人以上的,每人补贴1000元。企业直接招用首次在长就业员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的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八、员工住宿补贴 

  从1月25日至4月15日,对企业确因防疫需要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观察人员、有租房(住房)但不能入住的人员,由乡镇(街道)统筹协调一批酒店宾馆、公寓旅社、民宿等,给予每人每日100元的补助。疫情防控期间,鼓励企业统一租赁房屋用于员工住宿并统一管理,对集中住宿员工达到30人以上的,按租金的10%给予企业租房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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