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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温政办〔2015〕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温州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保〔2010〕59号)、原建设部等八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0〕283号)和《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103号)等规章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限制年限期满后,购房人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收益取得完全产权,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首次进入市场处置该住房的行为。

(二)按照《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温政令〔2008〕103号)规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周年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前,购房人应当向政府缴纳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购入时差价50%的收益,取得完全产权。限制期满后不上市交易的,购房人也可以通过缴纳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购入时差价50%的收益取得完全产权。

(三)计算应缴纳的收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参照地税部门对该套房产上市交易的评税价格,经济适用住房控制标准面积以外以市场价增购的面积以及购买新的经济适用住房时退出的旧房面积不列入计算范围,原购买时由购房人缴交的税费予以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购房人应缴纳的收益=[(该套房产的评税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经济适用住房控制标准内面积-购买时由购房人缴交的税费]×缴纳比例。

(四)市本级和各区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收益分别由市和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后,上交同级财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缴纳收益时,应当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和购买发票、本人身份证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缴交的税费凭证等材料。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收取收益后,原来已经减免的税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不再补交。

(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缴纳收益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本人身份证明、缴纳收益凭证、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变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