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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用地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用地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土资发〔2014〕23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 ( 浙政发〔2014〕20号),明确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历史遗留用地问题的处理政策。为妥善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用地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批方式

(一)对列入再开发的地块,需要完善建设用地征收报批手续的,实施单独建库、单列报批。省政府批准改革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市、县(市、区),由当地市、县(市、区)单独建库、单列报批。

(二)报件按“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组件,项目名称为:××县(市、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

(三)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等6 个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直接报省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一并报批的,需要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中涉及零星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报批材料

(一)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用地报批材料按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要求和省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1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