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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发改基综〔2020〕19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和保障未来社区试点建设,打造有归属感、舒适感和未来感的新型城市功能单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9〕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广泛征求群众意愿、充分吸纳群众诉求,确保群众搬得进、住得起、过得好。试点的申报、评审、实施及评估考核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试点所在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为建设主体。建设主体应当明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建设过程中申报方案和实施方案编制、有关前期手续办理等工作。

试点用地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营,也可以另行选择运营单位。政府投资建设的试点,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运营单位。

第四条  试点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制定未来社区试点建设配套政策,明确相关工作责任,统筹协调推进,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试点建设要求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浙江银保监局等有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支持政策并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相关审批、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确保支持政策得到落实。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第三方专业智库为试点建设提供创新研究的智力技术支持和第三方服务。

试点建设过程中鼓励委托第三方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采用总承包方式进行工程建设。

第七条  试点以20世纪70—90年代老旧小区改造更新为主要类型,兼顾重大高能级平台、交通节点新城开发等规划新建类型。

第八条  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申报通知;

(二)编制申报方案;

(三)申报方案评审;

(四)确定试点建设名单;

(五)编制实施方案;

(六)实施方案评审;

(七)土地“带方案”公开出让;

(八)签订建设协议;

(九)实施推进;

(十)试运营;

(十一)评估考核与命名。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自愿申报试点并提交申报表、申报方案等申报材料,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发展改革委。逐步建立试点建设预申报制度,留出充分的前期调研、论证时间。

第十条  申报方案由实施主体负责编制。申报方案应明确规划单元、实施单元的规划范围,划定用地控制边界。原则上规划单元用地面积为50—100公顷,实施单元用地面积不低于20公顷。申报方案主要聚焦实施单元,但要提出规划单元统筹推进安排。申报方案编制深度应参照方案设计深度,兼顾城市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改造更新类试点的,应明确回迁安置居民数、计划引进人才数两项综合指标及测算依据;申报规划新建类试点的,应明确计划引进人才数此项综合指标及测算依据。

2.对未来邻里、教育、健康、创业、建筑、交通、低碳、服务和治理九大场景开展初步策划,明确各场景的目标愿景、功能业态、设施配置标准、机制创新举措、组织方式等内容,并形成九大场景集成策划方案。

3.申报方案中规划技术指标应符合地块详细规划要求或能够通过调整详细规划得到落实。

4.提出建设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和成本回收方案,提出运营期财务收支方案。建设期和运营期均应实现资金平衡。

5.申报改造更新类试点的,应提出符合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征拆安置初步方案和保障措施。

6.根据不同的用地主体,提出相应的土地供应方案并明确计划建设工期。

申报方案编制应在3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对各地申报方案进行核对检查,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调研、综合比选,择优拟定试点建议名单并予公示后,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由实施主体负责编制。试点名单公布后,原则上规划新建类试点半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评审,改造更新类试点考虑拆迁安置进度等因素,1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评审。实施方案应在申报方案基础上予以深化,并达到以下要求:

1.实施方案应以申报方案确定的内容为依据进行编制。

2.实施方案中的建筑工程建设内容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明确涉及九大场景的技术方案、建筑面积指标和用地指标。

3.提出建设期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方案、成本回收方案,明确具体资金流向和实现路径;在基本物业“零收费”前提下,明晰运营期财务收支方案,分析预计收益,确保全周期资金平衡。

4.为落实九大场景约束性指标要求,采取“场景联合体”供应商模式,实施方案应体现运营单位与场景联合体供应商的合作内容,提出“场景联合体”有关成员单位筛选要求和名录,明确九大场景系统运营方式。

5.根据不同的用地主体,确定土地供应方案及建设工期安排。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编制期间,试点实施单元地块征迁收储、规划修改、资金平衡细化等工作应同步予以推进。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根据相关征地拆迁政策制定未来社区试点征地拆迁以及回迁安置组织实施方案,积极制定保障被拆迁居民回迁的激励措施,推动未来社区试点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实施方案经试点所在设区市政府初审通过后,由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会同地方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评估,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1.方案总体情况,包括试点性质与未来社区政策导向符合度,相关政策要求贯彻落实情况及方案总体前瞻性、科学性、可行性、特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