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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众创田园(星创天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众创田园(星创天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市科农发〔2018〕2号


各县(区)科技局、湖州开发区科技局、莫干山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建设开放式农业农村众创空间,助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我局研究制定了《湖州市众创田园(星创天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州市众创田园(星创天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2月8日



湖州市众创田园(星创天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建设开放式农业农村众创空间,助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十条意见》 ( 湖政办发〔2017〕92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见》(浙科发农〔2016〕167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田园包括“星创天地”,是农业农村开放式双创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运行、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等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具有较强创新创业服务带动性和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制特征。
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湖州市众创田园的申报、认定、管理、评估等工作。各县区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众创田园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与农业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众创田园建设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田园。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在湖州市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成立并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
(二)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不少于300亩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土地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三)具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创业培训基地、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至少拥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业工位10个以上。
(四)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有一支不少于10人,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其中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团队应包括企业高管、涉农专家,以及工商、财税、金融等专业服务人员。
(五)具有一定数量的入驻对象。入驻对象包括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等,数量不少于5家(个)。
(六)具有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管理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
(七)创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组合利用农业农村资源要素,不断催生农村创业增收新产业、新业态和新经营模式的,可不受第(二)、(三)条的限制,但需满足以下要求:
1、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和信息化产业服务平台;
2、入驻创客或拥有一年以上紧密型创业服务对象30人(个)以上,并能为其生产或经营活动提供创新技术、现代金融、市场营销等方面优质服务。
第五条  市级众创田园入驻对象(包括紧密型创业服务对象,下同):
(一)入驻创客以农民、大学生、科研人员、农业科技特派员、家庭农场主和其他涉农创业者为主要对象;
(二)入驻创客和团队以开展涉农领域的创业项目为主,有明确的创业计划,并开展实质性创新创业活动;
(三)入驻企业应是农业科技类及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注册地应在湖州市辖区内,其主要农业基地和办公场所应在本众创田园场地内。
第六条  市级众创田园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集聚创业人才。以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群体。集聚专业人员开展创业服务,吸引创业人员开展创新创业。
(二)技术集成示范。开展农业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