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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温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温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温政办〔2014〕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温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4〕56 号)中的《温州市地下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予以废止。
2.《关于加强温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温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温州市房屋与市政工程地下空间建设管理的意见》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温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温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温州市地下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和《温州市房屋与市政工程地下空间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

  
关于加强温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和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坚持统筹协调、规划引领、集约高效、有序利用的原则,推进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依法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优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构建城市立体发展格局。通过综合开发、有效利用、平战结合、服务民生,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努力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地下空间范围是指地下建筑物水平投影范围和竖向高程等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开发视为单建地下空间工程。

  单建地下空间和结建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用地、权属登记和运行等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的牵头协调机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管理及土地登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按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地下空间的专业管理。发改、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与相应的城乡规划和各类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城市重要区域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规定城市重要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功能、平面布局、交通与公建设施配套、与周边区块地下空间的通道连接等要求,提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各项控制指标。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对各专项规划进行调整。地下管线原则采用综合管沟(廊)等集中布置方式进行规划建设。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选址意见书或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根据政府部门或项目牵头单位开展的前期研究结论,明确地下建(构)筑物用地范围与起止深度范围、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及连通方式等规划条件,对口部、地面设施作出要求,并对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开发利用提出具体要求。

  规划条件对地下工程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与相邻建筑所有人达成连通协议,形成连通方案。

  六、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单位使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审批文件明确地下连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使用的,地下空间连同地表作为整体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地下空间以及同一宗地下空间有两个以上意向者的,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但符合划拨条件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

  七、鼓励建设单位在自有已取得合法权属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市政道路、公园绿化等用地范围内,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库等公建配套建设项目,供地方式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八、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发建设地下空间。对结合地表建设工程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随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单建地下空间工程需占用原已设立地表建设用地的地下部分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原已实施的地表建设工程使用的安全性。

  九、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建设管理。建设单位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依法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施工。对于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一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十一、地下空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十二、单建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以宗地为单元,按地下空间最大水平投影占地面积发证。待地下空间工程建成验收后凭房产证等资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结建地下空间可归并地表整体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三、地下空间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持用地、规划、建设等权属来源证明、审批及验收材料申请办理地下房屋所有权证。

  十四、地下空间的房屋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建筑物”。对于独立开发的人防工程,可按规定进行权属登记,颁发相应权证,并在产权证中注明“人防工程”;对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市政府根据国家、地方和部门的有关政策另行明确。

  十五、因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应急处置、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使用或借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依法为实施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十六、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和指引,并配合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单位对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十七、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通风、排烟、排污等设施,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十八、地下空间应当做好防洪排涝、雨污分流等工作。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汛预案,加强地下空间防汛管理。

  十九、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加快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通过多渠道的融资手段加以落实,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下空间的投资建设。

  二十、国土资源、规划、住建、人防和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严格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工作。

  二十一、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各类政策性收费和专项费用的征收按照减免原则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二、各县(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三、本意见及配套文件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温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地下空间登记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设单位使用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二、属以下情形的地下空间,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单建或结合道路、绿地、广场、操场等公建项目建设,且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

  (二)城市地下公共交通、市政管廊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其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三、属以下情形的地下空间,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一)与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在自有已取得合法权属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市政道路、公园绿化等用地范围内,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库等配套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三)村二产、三产安置留地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四)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四、单建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参数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或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若规划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划批准文件为准),规划批准文件应明确水平垂直投影平面界址、起止竖向界限、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规划条件。结建地下空间参照执行。

  五、单建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凭出让合同到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六、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随地表建设项目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公开出让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地表建筑连同结建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红线图后,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地表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表建筑连同结建地下空间的规划指标一并计收地价。

  七、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未明确结建地下空间的起止深度、使用功能、建筑面积等规划指标的,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内容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逐步细化完善。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出让文件中明确结建地下空间地价款收取标准、缴纳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建设项目竣工后,凭规划部门验收确认的建设内容及建筑面积结算地价款和土地登记。

  八、结建地下空间经规划许可作为配套车库(位)使用的,地价款按评估单价在复核验收时结算。建设单位需申请预售车库(位)的,可根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预收地价款。

  结建地下空间经规划核定单独计算地下容积率指标的,地价款按平均成交楼面价在地块复核验收时结算。规划许可的地下建筑用途与地块批准用途不符的,视为改变用途,按规定收取地价款。

  九、建筑区划内配建的地下停车库(位),除需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以外,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其权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十、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类别,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结建地下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一致;连同地表建筑物一并建设的地下车库(位)及其他附属配套地下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及出让年限,与该地表建筑物的主要用途及出让年限一致。

  十一、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类型及程序,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办理。单建地下空间,如地表已设立使用权的,须履行公告程序。

  十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应以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土地分类标准确定。与地表建筑物一并审批且有多种用途的地下建设项目,应按规划和用地审批时确认的用途进行登记。

  十三、结建地下空间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入整体建筑面积,按权利人拥有的地下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表建筑占地面积。

  单建地下空间有两种以上供地方式、用途或两个以上使用权人的,可根据建筑面积比例确认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十四、土地登记机构办理结建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在权利证书中备注“含地下建设项目”,地下建筑部分办理分割登记后不再进行备注。

  十五、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需房屋产权证明的,应当提供地下空间房屋产权证明及经房屋登记部门确认的地下空间房屋测绘资料;

  (五)需缴纳土地税费的,应当提供税费缴纳证明;

  (六)需要提供图件资料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土地勘测机构出具的宗地图和测绘资料;

  (七)其他相关部门的确认意见;

  (八)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九)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出台的《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温政办〔2011〕192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温州市地下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废止】

  为加强和规范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地下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

  二、本意见适用于地下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三、全市各类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地下人防工程,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

  四、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建设标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各级人防部门要严格把关,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得违规以收代建。

  五、对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旧住宅区整治、农房和城中村改造建设等保障性住房、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工业用地非生产性用房等民用建筑,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以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由拒建防空地下室;对于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隧道、地下停车场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与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兼顾人民防空功能,满足防护要求。人防主管部门应参与项目论证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