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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用地政策的通知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用地政策的通知
滨自然资规字〔2020〕192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主管部门、市局各分局:

根据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及滨州市深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专班要求,拟对列入“亩产效益”评价改革范围企业试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通知如下:

(一)保障“优先发展类企业(A类)”。根据企业发展用地需求,科学分析测算用地规模,预留规划发展空间,优先保障其新上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实行“一事一议”,在满足各项成本和费用的前提下,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鼓励“支持发展类企业(B类)”。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对企业新上项目用地分期分批予以保障。鼓励企业使用存量土地资源扩大生产规模。在土地出让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综合确定出让起始价。

(三)倒逼“提升发展类企业(C类)”。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强化土地开发强度、投资强度等指标控制,鼓励引导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开展技改升级,在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前提下,支持实施改建、扩建、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待“亩产效益”评价为“优先发展类”或“支持发展类”企业后,可为其办理新上项目建设用地,办理用地手续时按照土地评估价格确定出让起始价。

(四)整治“限制发展类企业(D类)”。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限制土地供应,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并优先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推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连续三年评为限制发展类的企业,由政府制定储备计划,鼓励兼并重组或关停退出。确需使用新增用地的,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至少按照评估地价上浮20%确定。

实行差别化供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办理转让时应按受让时评估地价与受让地价的差额补足地价款后方可实施。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工信等部门对接,高质量完成“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相关信息填报和补充核查工作,同时做好工业用地绩效调查评价,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进一步提高企业集约用地水平,为实行“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用地政策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背景

试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是落实省、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迫切需要。近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 鲁政字〔2019〕235号),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7号),市政府印发了《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 滨政字〔2019〕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