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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鲁政字〔2019〕23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决定以县(市、区)为主体,在全省启动“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以下简称评价改革),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

  (一)开展企业综合评价。以县(市、区)为主体,建立导向清晰、指标规范、权重合理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评价以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5项指标为主;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以单位用地税收为主要指标。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社会贡献、技术创新、行业排名、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增设指标,并可设立加分或扣分项。同时,可对初创期企业、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等情况作出特殊规定。

  (二)加强企业分档归类。县(市、区)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2个口径,依据综合评价得分,原则上将企业分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四类。原则上,A类企业比例不超过20%,D类企业比例不低于5%。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按评价得分调整企业分类。

  (三)建立数据采集机制和综合评价体系。县(市、区)要抓好企业填报、部门核实、企业确认等数据采集各环节工作,强化涉企数据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完善部门涉企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加强数据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评价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和省、市、县三级分类综合评价体系,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专项评价工作,探索建立全省工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

  (四)规范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企业评价和分类结果的审核、公示和公布工作,客观真实反映企业发展质效。

  二、实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一)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要指导县(市、区)实施用电、用水、用气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倒逼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加强对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与审计,确保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二)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省自然资源厅要支持县(市、区)对单位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给予重点用地保障,对产出低的限制供地。

  (三)实施差别化用能和排放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要支持县(市、区)实施差别化的用能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供给政策,对单位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优先供给,对产出低的给予削减。

  (四)实施差别化产能利用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要支持县(市、区)对不同类别企业实施差异化的错峰生产、有序用电、淘汰落后产能等措施。

  (五)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要支持县(市、区)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贷款利率优惠等方面与评价结果挂钩,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

  三、创新企业管理和服务方式

  (一)设立新增项目评价标准。县(市、区)要探索建立本区域工业新增项目的评价标准,分行业确定新增项目的投资强度、单位资源要素产出效益等指标,作为项目落地的重要参考条件。

  (二)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要支持县(市、区)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的思路,探索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在深入推行“零增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基础上,加快实施更大范围的投资项目承诺制,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联合提出标准要求,企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后,即可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验收,达到承诺要求的投入使用,未达到的不得交付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推进“标准地”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税务局等要支持县(市、区)探索推行“标准地”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完成区域评估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具体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企业竞得土地后,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牵头负责与其签订投资建设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法律文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建成投产后,依法定条件和既定标准予以验收。

  (四)促进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等要加快制定资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