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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财税〔20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1-10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规定,现将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