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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办字〔202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滨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 国办发〔2019〕57号)、《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37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25号)、《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采取政府投资(含上级补助)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业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库、政务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平台、政务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系统。

原则上,以下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政务部门日常办公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服务器、交换机、存储、防火墙、摄像头等通用设备采购,杀毒、流(版)式等通用成品软件采购。

(二)新媒体(含网站、公众号、小程序、抖音、微博等)的建设、运维。

(三)影视文化等数字艺术创意类产品和服务的策划、制作、发行。

(四)以县(市、区)政务部门为主体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部门和单位,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以及在履职过程中需地方财政予以支持的中央、省属驻滨单位。

第三条 市党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大数据局)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编制政务信息化工作建设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牵头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批、监督管理、验收评估和党政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资产监管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纳入立项审查管理的项目进行审查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等工作。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密码管理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国产密码应用和安全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和数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国有公司经市政府授权,依法依规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定程序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集成、融资、建设和运维工作;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鼓励积极探索、参与政务数据资源市场化运营工作。

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含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具体包括项目申报、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绩效目标及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开放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需求主导、标准统一、共建共享、业务协同、自主可控”的原则,加强归口管理,履行项目审批和审核程序。

市、县两级共同参与的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立项、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统筹制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五条 政务部门在规划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时应加强顶层设计,项目要符合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年度指导计划,应将数字政府建设作为项目规划的重点方向,大力促进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优政惠民、社会治理、产业转型融合共进,提升群众获得感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水平。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分年度组织实施,以下政务信息化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一)国家级、省级数字政府建设示范试点项目,或是推动上级数字政府建设项目在市级贯通落地的。

(二)国家和省级部署的政务信息化重大项目,要求市级配套建设的。

(三)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符合滨州市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突出跨部门协同,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走在本系统全国、全省前列的。

(四)与优政、惠民、兴业、强基密切相关,经论证确能切实改善民生、提升办事便利度和群众获得感的。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外,以下各类新建、续建、改建、运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予审核:

(一)软、硬件建设未按照信创相关要求或未基于信创路线开发部署的。

(二)新建或扩建机房、视频会议系统的。

(三)不按要求部署或迁移到全市政务云平台的。

(四)不符合《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未编制全量数据资源目录,不能实现全量数据与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共享,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可能形成数据孤岛、无法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的。

(五)不在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范围,关联项目未验收、建设依据不充分、目标用途不清、申报资料不全、重复盲目过度建设的。

(六)属于向公众提供政务服务但未依托“爱山东”政务服务网开发,属于党政机关内部业务办理但未依托“山东通”开发,属于社会治理、智慧城市、指挥调度和态势运行感知等类别但未对接全市“一网统揽”综合慧治平台(“城市大脑”)的。

(七)部署在政务外网或互联网上未按照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进行规划的。

(八)非涉密基础信息网络、重要工业行业控制系统、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等涉及国计民生和基础信息资源的重要信息系统未规划“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涉密信息系统未规划“分级保护测评”的。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市大数据局牵头编制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确定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政务部门及县(市、区)编制的各类政务信息化规划,均应与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八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直所有信息化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各政务部门计划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从立项起各环节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方案、建设依据支撑材料、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纪要〕,一律通过“滨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提报。各政务部门已建设且当前仍然发生运维费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也要录入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各政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本单位(含所属单位)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含全部新建扩建、升级改造及运维项目)的申报信息,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报送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各政务部门在进行项目立项申报时,应遵循“谁主管、谁申报、谁建设、谁运维”的原则,保证项目“建、管、用、维”一体化实施。

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须提报建设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的依据性材料、前期或关联项目建设情况、需求分析、全量数据资源目录、建设规划、建设内容、系统部署需求、事前绩效自评和投资概算等。应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共享的原则,充分利旧,原则上须使用全市统一的数字基础设施和底层支撑平台进行规划设计。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形成项目整体建设方案。

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也需进行立项、评审、验收,需提供原建设项目合同或往年运维服务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和前期项目绩效评估报告等材料,经财政部门预算审批后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报相关材料。

未如实将历年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备案管理,或是在项目立项、重大调整前不事先向市领导小组提报研究、存在未批先建信息化项目的单位,三年内不予审批运维资金,不得申报新增项目。

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非信息化建设内容的,需在项目建设方案中将信息化和非信息化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分开计列。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只对信息化部分进行审核,非信息化部分按相关规定执行。

政务信息化项目中包含土建工程的,应当由市发展改革委立项审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需要对信息化部分提供咨询论证服务。

第十条 市领导小组对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进行统筹管理。凡符合本条例第二条定义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论资金渠道、支付方式(合同续签除外),均需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未取得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意见的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经审核立项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数据共享、资金使用等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严格履行《滨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滨政发〔2020〕17号)有关规定。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和项目实施进度,市财政局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

第十二条 对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地方申报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各政务部门在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前,须取得市领导小组同意申报的审核意见,并在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纳入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对同步编制不少于1项的市级及以上工程标准或团体标准,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应用参考。标准发布工作一般不晚于项目验收后1年内完成。

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鼓励引入业务咨询、工程造价、项目监理、检测评价等服务,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合同等环节进行管控。

第十五条 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项目牵头部门要会同共建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数据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承建单位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提供至少三年质保服务;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含所属单位)项目的运维、管理、对接、升级等工作,应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自行落实质保期后的运行维护费用,保障项目应用实效。

经论证确没有使用价值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做好停用工作,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验收和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流程包括项目初步验收、系统试运行、以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项目验收材料编制应符合DB37/T4393-2021《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材料编制指南》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初步验收,须对文档完备性及符合性、流程合规性、建设内容一致性及适用性等方面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初步验收通过后,方可进入系统试运行阶段。

第十九条 项目初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前提条件:

(一)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完成建设内容,且符合项目建设目标,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已解决或说明,不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情况;

(三)采购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和开发工具等第三方软件符合知识产权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持有授权使用证书;

(四)各种设备加电试运行状态正常;(五)非涉密软件项目按照数据资源开放共享要求已完成自查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要求;(六)项目变更数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数额的10%,且变更流程完备;(七)符合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初步验收条件。

第二十条 各政务部门负责确定试运行范围、时间、目标和计划,组织开展试运行和培训,试运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应针对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试运行期满后出具试运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的半年内(且试运行满3个月)依托项目管理系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材料等信息,逾期须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委托各政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负责竣工验收材料审核、竣工验收结果备案工作,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的支持服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自行验收项目进行抽验。未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或批准各政务部门自行验收的项目,市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剩余款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前提条件:

(一)通过试运行并完成试运行问题整改;

(二)按照国家标准,涉及国计民生和基础信息资源的非涉密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涉密信息系统通过“分级保护测评”;

(三)涉及软件开发的项目须通过第三方机构软件测评。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应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验收小组应由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包括至少3名相关领域专家,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验收意见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应对以下内容重点验收:

(一)文档完备性和符合性验收。验收文档符合DB37/T4393-2021《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材料编制指南》及其配套标准规范要求;验收文档内容符合信息化项目实施管理要求。

(二)流程合规性验收。项目审批、建设、管理流程的合规性。

(三)建设内容一致性和适用性。一致性验收是验收建设内容符合相关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等文件的情况;适用性验收是验收建设内容遵行国家、山东省、滨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务数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其引用参考标准规范的情况。主要验收内容如下:

1.硬件设备。验收硬件设备名称、型号、品牌、参数、到货数量是否与合同或补充协议一致,验收设备加电试运行情况,与硬件提供的技术性能的一致性;

2.软件功能和性能。结合部门业务需求和第三方软件测评情况,验收项目实际功能的完成情况,验收项目并发量、响应及延迟时间等非功能性指标完成情况;

3.安全防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第三方安全测评情况进行验收;

4.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按照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要求,验收系统数据总体设计、系统关联性设计完成情况、数据资源共享、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等内容;

5.网络建设。验收支撑本项目的网络架构,包括网络选型、拓扑结构、网络带宽、网络系统配置和网络管理等内容;

6.建设效果。评估项目建设效果与预期建设目标的完成情况;评估项目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及其经济效益与预期成效的完成情况;

7.质保运维服务。评估质保运维服务内容、服务措施、服务期限,评估运维方案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满足信创技术路线要求的。

(二)未达到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且无合理原因的。

(三)提供的竣工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的。

(四)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技术路线等发生了较大变更,招投标文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等不一致,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批准的。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作出解释和必要说明的,或实施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六)未按规定实现数据共享开放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部门须根据验收小组意见进行整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