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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滨政发〔2020〕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决定》 ( 滨政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2024年新出台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字〔20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筹措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通过建立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由项目总投资的所有支出构成,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二章 决策、立项及预算评审

  第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市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拟建项目所属领域事业发展现状及资源配置情况(含社会资本投资情况)、该领域发展规划等,在充分论证、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完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经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

  项目主管部门论证项目,要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就拟建项目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包括事业发展需求、目前资源配置、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投资数额、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等。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就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绩效评估情况等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完善决策机制。

  财政部门要重点审核项目必要性、绩效目标编报的完整性和与预算资金的匹配度、财政可承受能力,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

  第十一条 按照项目投资额,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分类决策机制。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主管部门集体决策,财政部门向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说明。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提交领导小组审定。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提交领导小组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提交领导小组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研究。

  总投资低于100万元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从既有预算中解决。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集体决策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集体决策通过的投资估算,投资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的,或者超过投资估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预算超过投资概算10%的,或者超过投资概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按上述分类决策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委托市财政保障中心对项目预算进行预算评审,并出具预算评审报告。项目投资预算评审值,作为财政安排建设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上述投资事项属于预算法规定调整事项的,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 预算安排及执行

  第十八条 通过预算评审的项目进入市级政府投资预算项目库。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一般应当从项目库中产生。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库中项目建设周期,分年度安排预算资金。当年新入库项目,原则上次年安排资金。特别急需项目,可以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适当安排项目资金。入库两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自动退出项目库。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情况可以安排部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国库。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规定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预算评审值、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设情况,将项目资金需求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财力状况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规模总量,拟定市级政府投资预算年度计划,与市级预算相衔接。市级政府投资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项目主管部门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上述分类决策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相关规定,未执行相关规定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需调减预算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调减事宜。需调增预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项目预算调增方案。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预算的,应当按照上述分类决策程序重新报批。决策通过后,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需变更立项和重新招投标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应当以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项目财政资金未按预算要求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

  第二十九条 未经预算评审不得安排项目预算,超出项目预算评审值的,财政一律不安排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