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征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盐住建征开〔2021〕2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盐南高新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各征收实施单位、服务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市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征收工作人员管理,规范征收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特制订《盐城市征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5日
盐城市征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征收工作人员管理,规范征收行为,切实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关于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征收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包括征收部门(机构)、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服务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从事征收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市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征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征收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内的征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征收部门(机构)、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服务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人员管理考核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结合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条 征收工作人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征收工作。培训工作由市征收部门集中组织,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五条 报名参加市征收部门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资格初审并统一进行报名,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取得《盐城市征收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下称《合格证》),方可从事征收工作。
取得《合格证》的征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征收部门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六条 岗前集中培训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特殊情况下需另外增加培训的,由市征收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各级征收部门(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的,由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市征收部门提交报名人员信息资料。其它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服务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工作人员报名参加岗前培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未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由所在单位统一缴纳社会保险;
(四)经公安机关查询,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已满相应年限;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征收部门要求具备的条件。
工作人员以劳务派遣形式在征收实施单位、服务单位工作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公司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以及征收实施单位、服务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等材料。
因受到过行政拘留未满2年或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培训。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八条 市征收部门建立全市征收工作人员信息库,加强对征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规范人员流动和《合格证》变更,实时更新征收工作人员信息情况。
第九条 因工作调整,征收工作人员需转换单位的,应当及时办理《合格证》变更。由本人填写《盐城市征收工作人员<合格证>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和接收单位同意后,向市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原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及拟转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开户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合格证》变更限于同类型征收单位之间或在征收实施单位与征收服务单位之间变更。《合格证》原则上不办理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服务单位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之间的变更。
第十一条 持有《合格证》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征收工作的,原单位应在人员离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征收部门报告,并上交《合格证》。
第十二条 对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合格证》实行年检制度,每两年年检一次。年检通过的,《合格证》继续有效;年检未通过的,收回《合格证》。年检时由单位统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有《合格证》征收工作人员信息汇总表;
(二)征收工作人员年检周期内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材料;
(四)由所在单位统一缴纳社会保险;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市征收部门应当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发布年检情况公告。
第十三条 征收项目实施前,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将参与征收项目的工作人员名单及《合格证》原件统一提交项目属地征收部门(机构)申领《工作证》,征收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证》由实施单位负责申领。
项目属地征收部门(机构)确定参与项目工作人员名单,发放《工作证》,并统一在征收现场公示人员《合格证》。已领取《工作证》的人员《合格证》原件由项目属地征收部门(机构)统一保管。项目结束后,《工作证》失效并由发证单位负责收回,同时归还《合格证》。没有《合格证》的人员一律不予发放《工作证》。
因项目实施需要,征收实施单位、服务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临时调整工作人员的,应当向属地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 《工作证》仅限征收项目和委托(服务)范围内使用,由项目属地征收部门(机构)负责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征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征收实施单位、服务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各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牵头负责项目实施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应优先在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突出、群众基础较好、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党员中确定。且一经确定,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更换,确需更换的,应报经属地征收部门同意。市区征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由属地征收部门及时报市征收部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征收项目现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与管理。未取得《工作证》的人员在征收项目现场从事征收工作的,一经发现,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十六条 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征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严禁以挂靠或兼职等形式在其他单位承接征收业务或从事征收工作。
第十七条 征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合格证》和《工作证》,不得复制、转借、涂改。在征收现场严格实行佩证上岗,并做好证件的亮证公示工作,严禁无证人员参与征收工作。要举止文明,规范开展入户调查、征收评估、协议商谈、协议履行等各项工作。严禁饮酒后工作。严禁签订空白协议。
第十八条 征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依法征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十九条 征收工作人员应当公正廉洁,诚实守信。严禁违反政策、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严禁接受和索要被征收人财物、接受被征收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或其它消费活动。
第二十条 征收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支持征收工作。凡本人及亲友涉及征收的,要发挥积极作用、带头洽谈、带头签约、带头支持征收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征收部门(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所在单位要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按法定职责实施征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县(市、区)征收部门(机构)反馈至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公职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征收服务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对征收工作造成影响,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和征收部门责令整改;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因其个人原因对征收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受到刑事处罚的,市征收部门收回《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征收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