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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滨政字〔2023〕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类:滨城区(含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博兴县、邹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含北海经济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滨政字〔2021〕77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