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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防发〔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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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各大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使用安全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保障全省人防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1998〕79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的范围为单建人防工程和由人防部门直接管理的防空地下室。

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按照工程整体规模发放,每个人防工程只发一个使用证,由授权管理的单位或整体租赁使用的单位负责申办。

三、整体租赁使用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后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工程租赁资料,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附件1),经审查批准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四、建设单位自用的人防工程,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单位,以明确管理责任,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