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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我们对《临沂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临财行〔2014〕5号)及有关补充规定进行了整合、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0日
 

临沂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临沂市城区(城区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沂河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临沂市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

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

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

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临沂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到外省及省内其他市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临沂市内县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并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原因并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出差人员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作为代收款项分别用于单位内部食堂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等相关支出。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