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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行〔20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19年9月30日规定,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省直各部门、单位:

《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2月11日
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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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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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各市财政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统一发布作为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内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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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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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