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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减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减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落实市委市政府惠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围绕服务职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发挥工会引领职工与企业共克时艰的作用,市总工会出台《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减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的通知》(厦工[2014]54号)  ,依据该通知精神,将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上缴部分减半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减费率
工会经费地税代征缴费单位上缴比例由原来工资总额2%的40%调减为20%,即单位工资总额的0.8%调减为0.4%。地税征管信息系统10月1日起自动对已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的费率进行修改,各缴费单位仍按原方式自行申报工会经费

二、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申报事项
1、自2014年1月起已缴应退部分的工会经费,通过地税征收系统采用逐月申报抵扣方式,直至抵扣完毕。
政策抵扣对象:2014年9月30日前已成立工会并在2014年9月30日前已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
2014年10月1日后才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按《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减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的通知》可享受已缴应退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工会后,向上级地方工会申请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时一并退还。

2、申报抵扣方式:享受政策抵扣的缴费单位,仍应按原方式自行申报每月应缴的工会经费,地税系统自动调取缴费单位已缴应抵扣金额进行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符合政策抵扣的工会经费抵扣口径如下:
(1)按0.8%费率缴纳工会经费的,政策抵扣额=入库金额/0.8%(即费率)*0.4%;
(2)按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