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资〔2013〕4号

  区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5月29日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收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区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入,是指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担保收入,其他国有资产收入。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核批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等。

  (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区直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单位资产对外投资或与其他单位合资、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对外担保收入。是指区直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第三方以本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应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2〕9号)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依法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区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区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