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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住房发〔2014〕46号
各区房管局、各房屋征收部门、拆迁管理部门、各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

  现将《扬州市区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9月16日

扬州市区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4号令)、《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第74号令)和《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扬府办发〔2014〕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房屋征收(拆迁)评估工作的实际,按照深化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国家或省住建部门颁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已在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备案,并在市区从事征收(拆迁)评估业务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拆迁)评估人员,是指取得《扬州市房屋征收(拆迁)评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并经所在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委派,进行房屋征收(拆迁)评估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扬州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受市房管局委托负责征收(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市区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评估行为的监管;

(二)负责对市区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的备案和考核;

(三)负责对市区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上岗证》的核发。

第二章  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的备案

第四条 市拆管办对符合条件并申请在市区从事房屋征收(拆迁)评估的机构实行备案,核发《扬州市区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备案通知书》。评估机构凭备案通知书,可接受委托在市区从事房屋征收(拆迁)评估业务。

第五条 申请征收(拆迁)备案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市房管局进行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

(二)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需持有《上岗证》;

(三)持有《上岗证》的从业人员应在10名及以上。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向市拆管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扬州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的工作、学习经历证明、《上岗证》;

(五)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注册证书、《上岗证》及职称、学历的证明材料;

(六)评估人员与申请备案机构的劳动合同及其对应的在扬州市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上岗证》及职称、学历的证明材料;

(七)征收(拆迁)评估的业绩证明材料;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章  房屋征收(拆迁)评估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评估机构在公开报名参加征收(拆迁)项目评估时,应提供符合项目评估要求的拟参与该项目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估价人员名单、上岗证。中选后实际评估人员应与上述提供的人员一致。

第八条 房屋征收(拆迁)评估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所学专业为:工民建、房地产、土地管理、规划、测绘、经济、财会、法律、计算机等与评估工作相关的专业;

(二)熟悉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九条 房屋征收(拆迁)评估人员,应依法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扬州市区缴纳社会保险,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征收(拆迁)评估工作。

第十条 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人员从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亮证上岗,接受监督。

(二)文明评估,行为规范。

(三)公正廉洁,诚实守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核发《上岗证》:

(一)违反房屋征收(拆迁)评估行业相关规定,被吊销《上岗证》的;

(二)未参加市区征收(拆迁)评估继续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三)其他不利于从事房屋征收(拆迁)评估工作的相关情形。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拆迁)评估人员不得同时在市区其他征收(拆迁)评估机构从业;变动工作单位的,由新单位凭原《上岗证》到市拆管办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工作一年集中办理一次;《上岗证》遗失的,持证人凭报纸登载的遗失公告和所在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的证明,到市拆管办申请补发。

第四章     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的考核

第十三条 市拆管办对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实行考核,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四条 日常考核由市拆管办会同区征收(拆迁)管理部门、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具体考核流程如下:

1.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