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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8〕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06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
近接分局请示,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机构所在地与开发项目所在地不一致,且因市局纳税地点规定调整,使得其在不同税务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所以要求市局对实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机关进行明确,为此特通知如下:
根据《 关于市内四区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青地税发〔2005〕192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一律改为向转让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据此,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均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办理补退税手续。

二○○八年二月二日



关于市内四区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