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4-07-30 陕国税函〔2004〕38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我省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
增值税的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由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负责检测认证。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开发的配合调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申请免征
增值税的,应出具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的质量检测认证证明,生产开发的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申请免征
增值税的,应出具具有饲料质量检测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认证证明。
二、从2004年7月1日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
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修订)(陕国税发[2001]316号)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