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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浙地税函〔2009〕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2日起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