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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2〕33号)的政策解读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2〕33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09-29


市工商局  咨询联系方式: 85730813

一 、《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2〕33号)中所指的小型微型企业主要包括哪些?
小型微型企业包括:
1、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包括注册资本按登记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在200万元以下的外资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个人独资企业;
3、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合伙企业;
4、个体工商户;
5、已设立的企业通过减资方式使注册资本降低至20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公司制小微企业如何申请“零首付”登记?
公司制小型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登记的,不需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营业执照实收资本记载内容为“0”,余额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外资企业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期限登记余额缴纳期限。

三、小微企业如何办理验资证明?
小型微型企业设立、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使用货币出资的,既可以凭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办理,也可以凭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四、小微企业出资期限届满后如何办理?
公司制小型微型企业分期出资期限届满,出资人应当采取股权转让、吸收新股东入股缴足出资,或者通过减资方式等实现出资到位。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及时办理。

五、小微企业如何办理非货币出资?
使用公司股权、商标权、探矿权、林权、水(海)域滩涂使用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非专利技术和在建工程出资的,须经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登记。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0%。

六、哪些人可以申请试营业?
本市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士兵、留学归国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和残疾人七类群体自主创业开办个体工商户试营业的,参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和提交材料规范由经营所在地辖区工商所进行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试营业期限为1年。备案信息由工商所录入试营业备案系统,试营业期间不核发营业执照。
七、小微企业的股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人设立公司制企业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作为投资人设立公司制企业,个人经营的按照自然人出资办理,家庭经营的以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为出资人,并明确各成员的出资额;村委会或居委会作为投资人设立公司制企业的,应当提交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主体资格的文件。

八、小微企业如何申请筹建营业执照?
小型微型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暂时无法提交前置许可事项审批文件、证件的,登记机关可先核发筹建期限为1年的筹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对XX项目筹建(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筹建期满仍无法提交前置许可事项审批文件、证件的,经登记机关批准可将筹建期限延长6个月。

九、如何在同一地址申请多家小微企业
住所是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地址申请登记多家企业的,需经登记机关实地勘验出具住所勘验表后办理登记,被认定为产业园等集中办公区的除外。

十、小微企业的经营场所是指哪些?
企业的经营(生产)场所包括销售门店、商品展览展示场所、售后服务中心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设立的经营(生产)场所除外。

十一、同一个人可以申请多个字号相同的个体工商户吗?
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工商登记注册机关登记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相同的字号,若申请的名称与正在使用或吊销名称相似或相同的除外。

十二、哪些小微企业可以只提交住所证明?
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不雇佣人员从事修鞋、修自行车、缝纫、小家电维修、上门疏通管道、卫生保洁,不涉及安全行业及前置审批许可经营的,参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和提交材料规范由经营所在地辖区工商所进行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只提交住所证明文件,住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的需要提交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三、网店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小型微型企业,无实体店铺的,允许其利用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作为企业住所进行工商登记。原登记无实体店铺后转为实体店铺经营的,应当按实体店铺有关注册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十四、什么是集中办公区,集中办公区企业如何参加年检?
集中办公区是指专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和办公服务的场所。集中办公区不得作为入驻企业生产、加工场所。
各类孵化园、创业园、集中办公区等企业集聚区的园区管理单位可为区内企业申请办理集中年检,注册监管部门应按照大企业“直通车”上门年检服务程序为园区内企业办理集中年检。

十五、哪些小微企业可以不参加年检?
新成立的小型微型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至当年或第二年的3月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可不参加年检。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开业登记之日起至第二年的1月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可不参加验照。对以上范围的小型微型企业要求参加年检(验照)的,应及时予以年检(验照)。


来源:青岛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