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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23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1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工商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二、允许公司制小微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登记,余额5年内缴足。
三、小微企业设立、变更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使用货币出资的,可凭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四、公司制小微企业分期出资期限届满,注册资本未缴足的,工商登记注册机关允许股东转让股权、允许吸收新股东入股增加注册资本和允许其对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
五、小微企业可以使用经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商标权、探矿权、林权、水(海)域滩涂使用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非专利技术和在建工程等非货币资产作为企业出资。
六、鼓励本市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士兵、留学归国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和残疾人等群体自主创业开办个体工商户。对上述人员从事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许可项目的,可以试营业,期限为1年,由工商登记注册机关实行备案管理。试营业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按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正式登记。
七、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村委会、居委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各类主体作为投资人设立公司制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境内自然人可与境外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八、除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工商所办理登记外,其他小微企业一律由各区市工商分(市)局办理登记。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上述登记权限统一受理。
九、小微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暂时无法提交前置许可事项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登记注册机关可先核发筹建营业执照。
十、实行企业住所与经营(生产)场所分离制度,同一地址可以登记多家企业。企业的经营(生产)场所与住所不一致,在同一区、市的,需到辖区工商登记注册机关备案;不在同一区、市的,应当到所在地工商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前置许可文件同时记载住所和经营(生产)场所的,可同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分支机构登记。
十一、允许符合登记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地址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工商登记注册机关登记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相同的字号。
十二、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修鞋、修自行车、缝纫、小家电维修、上门疏通管道、卫生保洁等经营项目,不雇佣人员、不涉及安全行业及前置审批许可经营的,可不办理营业执照,经辖区工商所备案后即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十三、经营具有3家以上门店的小微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连锁企业需前置审批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申办多个门店的批准文件,连锁门店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到所在地工商登记注册机关申办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