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无法分户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