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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包括那些?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其在履行税收征管职务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中规定的只能由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可能由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的行为;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行为;
(三)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四)收受、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
(七)打击报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检举人、控告人的行为;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行为;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或者减、免、退、补税以及其他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决定的行为;
(十一)执法过程中未按规定回避的行为;
(十二)未按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行为。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委托他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行为;
(三)税务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务,对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六)税务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为;
(七)税务执法人员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的行为;
(八)税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处罚,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行为。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作为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实施的违法行为;
四、违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310号令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逾期移送涉嫌犯罪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
(二)应当移送而不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