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一天
5
.
00
一个月
19
.
90
(日常价:
30. 00
)
买一送一
一整年
99
.
00
(日常价:
300. 00
)
联系管理员人工服务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企业,将公告哪些内容?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在
非正常户
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
非正常户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
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
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