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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是否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26号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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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8]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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