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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什么,由谁发放发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十二条规定:“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及相关软件等.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由总局统一配备并逐级发放;企业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
第十五条规定:“服务单位凭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430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是在现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只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只可以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基础上打通整合,实现了两个税控系统的功能互通。打通整合后的原防伪税控系统和原货运税控系统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只允许发售金税盘、报税盘,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