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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是否应建立石脑油、燃料油移送使用台账?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附件《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规定:“三、关于自产石脑油连续生产问题
纳税人应对自产的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记录石脑油的领用数量;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记录石脑油的移送使用数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石脑油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的管理,并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石脑油销售数量与台账记录的领用数量、移送使用数量进行对比分析开展纳税评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规定:“八、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应建立石脑油、燃料油移送使用台账。分别记录自产、外购(分别登记外购含税国产、进口数量和外购国产免税数量)、移送使用石脑油、燃料油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