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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或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备案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三)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并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四)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后的备案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纳税人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