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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有何具体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六条的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滞纳金的起算时间,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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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