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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不能适用零税率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