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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中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32. 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
增值税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中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
增值税
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中,“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不包括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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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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