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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过渡政策规定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