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提供眼科检查并销售眼镜,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来源:福建省2019年11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2016〕36号
)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
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