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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规定,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因此,光伏发电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