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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但多年来根本不经营或多年来就无出口收入,是否可以暂不进行分类认定?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出口企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不管是否有出口业务收入,都要进行出口退(免)税分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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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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