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时,对“同一控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
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
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