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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时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一、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九条规定:“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明显偏低的,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计税价格=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进价(进货合同或者发票注明的价格)×(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