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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自2017年12月1日起废止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

七、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十六、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解读,

六、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股息,如何确定扣缴义务时间?
按照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