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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拟整体上市,为减少同业竞争,其子公司准备吸收合并孙公司,孙公司为外资企业,经营期不足十年,已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合并后外资股份不撤出。请问孙公司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应如何处理?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由于尚存在按原税法规定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原则上应按原税法中相关规定的法理原则来处理。按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规定的原则加以判断,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也符合存续经营条件的,不属于经营期不足10年的情形,不适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税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