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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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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