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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申报时,应报送什么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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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