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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信托公司收取的利息能否以信托公司开具的收据和银行回单作为税前列支凭据?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中曾经明确“具有金融许可证的财务公司,收取利息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因此支付利息应当取得财务公司开具的发票方能税前扣除,”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 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同属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支付信托公司的利息税前列支单据按照此条执行。